发现强抢民女为妻的,要砍掉一根脚趾然后去修城。

这算是轻的了,后面又有规定:亡人、略妻、略卖人、强奸、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,购金十两。

这里,强奸是要弃市的,而且抓到这种人,奖励十两金子。

其实,汉朝强奸罪也很少,因为多半归入到通奸里。因为男性通常占有优势,强奸举证在古代也很难,一审就容易审成通奸,不过,通奸的处罚也严,是宫刑。比如著名音乐家李延年,就因为跟民女通奸,被阉了当太监。

说起李延年,也算是文化圈的啦。

“北方有佳人,绝世而独立,一顾倾人城,再顾倾人国。宁不知倾城与倾国,佳人难再得。”就是他写的。可见,斯文败类确实多。

到了唐代,终于有了正式的专门的强奸罪名,而不是跟通奸之类搞到一起,而且也规定了,强奸罪中的妇女,也就是受害方不处罚。

但强奸犯处罚比较轻,比如这一条:诸奸奸良人者,徒二年半,强者,流,折伤者,绞。

就是通奸是徒刑,就是劳动改造。强奸就要流,就是流放。而如果造成人受伤,那就是绞刑了。

比如元朝就有规定:和奸十岁以下女,虽和同强,减死,杖一百七,女不坐。

十岁以下,虽然同意,但视同强奸。

还有对轮奸的判罚:诸三男强奸一妇者,皆处死,妇人不坐。

可见处罚还是很严重的。

到了明朝的时候,把幼女的年龄提高到十二岁。

有时候,还会有具体的考量,比如明朝一位刑部郎中就写道:强奸者,非妇人之得已也……凡问强奸,须观强暴之状,或用刀斧恐赫,或用绳索捆缚,果有不可挣脱之情,方坐绞罪。若彼以强来,此以和应,始以强合,终以和成,犹非强也。

这个考量有点怪,就是说,如果一直是恐吓状况下完成的,就是绞形,如果一开始是强迫,后面连女方也同意了,就不算强奸。

这……怎么判断人家后面就同意了呢。

如果没有,那可能就不算。

这个就很难界定了,人家没喊,怎么知道人家就心里同意?这可能是为了避免古代仙人跳吧。

这些就是古代的刑罚,在汉代基本以没收工具为主,到了唐之后,有了强奸罪,比通奸要罪加一等,但通常不处死刑,除非造成人伤害。而到了宋之后,只要强奸,就是绞刑,但考虑的更细。

那现在各国怎么处罚强奸罪呢?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